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抓紧做好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整改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现就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按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的规定,申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和管理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矿泉水、地热、采砂、粘土等危险性较小的企业;尾矿库。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与整顿的期限
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其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即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最后整改期限不能超过2006年6月底。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关闭。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的方式
尚未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经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提交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要按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此前已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受理,经审查尚未具备颁证条件,业已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如拟继续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尚未整改完毕的,可暂不提交申报材料,但须在2006年6月前整改完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特此通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