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在国有重点企业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5〕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中央驻粤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在国有重点企业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和各类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317号)要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省内外发生的多起因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排查整治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为防范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迅速行动,层层把关。各市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各尽其职,迅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隐患排查整改的重点和主要内容见《通知》第二条内容。在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要做到责任落实,层层把关:国有重点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本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和国资委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市、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全面总结,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局、各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等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跟踪督促和落实,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并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总结。请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电话/传真:020-83133417),省属企业报省安全监管局同时报省国资委(电话:020-38306354,传真:020-3830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