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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加强货的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当前市区货物运输有市无场、车辆占道停放、不规范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行动,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布局货的市场,建设必要的停车场地,实行进场停放、规范经营。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抓紧部署实施。5月10日,举行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启动仪式;5月10日至5月16日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集中宣传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目的意义,营造整治氛围。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7年5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查清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实施整治。
  (三)巩固深化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的要求,深入查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地要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与检查验收,评议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5日前将综合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县(市、区)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综合整治作为城市管理和创建工作的基础抓紧抓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要完善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量化整治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实行奖优罚劣。要加强督查指导,通过下派工作组、督导组和开展专项督查等多种办法,切实加强对综合整治各项措施贯彻落实过程和结果的督导,确保一抓到底、取得实效。开展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工商、城管、建设等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效能勤务机制,广泛运用科技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综合整治信息沟通联系工作,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编发通报。对整治工作到位,措施有力的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度和绩效考核,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及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于5月31日前报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14-703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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