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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市政府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动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把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有效配置资源,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建设配套和人员培训所需的基本经费;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成后各补助2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命名的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区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标准,补助经费的分担、核定和考核发放办法由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2、完善政策,形成合力。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自付比例;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尽快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就个性化服务和延伸医疗服务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和土地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3、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制度,制订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管理和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药品供应商的资质确认及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引导群众接受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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