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扬府发[2005]147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6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对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足居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目标任务。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以上,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服务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向社区倾斜,尽快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布局均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扬州市区原则上按照街道(镇)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的标准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实行独立核算,对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以利用现有资源,重组、改造、转换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乡、镇)卫生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成后统一增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站的牌子。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150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依法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移交配套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房屋销售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