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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八条 建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商贸局、园林局、宗教局、旅游局、工艺美术集团组成,市文化局负责召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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