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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法[2005]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群众中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可以申请列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扬州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扬州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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