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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防治职业病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重要基础工作。扬州工业门类齐全,厂矿企业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一直比较艰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大力治理工业生产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努力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企业改制、防治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全市目前仍有16万多职工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之中,职业病发生仍在呈现数量上升和年轻化的趋势。为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的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实际,现就做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考核指标,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和领导负责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必需经费,解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监测和职业病相关体检、诊断、治疗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含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时要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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