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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1)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按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按照“免退”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合理简化退(免)税审核手续,加快出口退税审核速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4、加强对基层局退(免)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出口不予退税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管理、出口企业逾期未做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报后逾期未收齐单证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及小规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纳入基层局的征收管理。

  5、充分利用已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出口退税支持网站和电子信箱,构筑畅通的服务出口企业的渠道,及时更新网上的内容,对应告知企业的文件在收文后2日内在网上发布。实现政策宣传、业务辅导、业务咨询、工作安排、意见反馈等功能,使服务出口企业水平提升到全面、精细、快捷的高度。

  二、强化税源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1、严格执行现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辖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属地管理、辖区分类、管户到人、管事到位”原则,实施税源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对税源的不同情况可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可根据税源大小分类,可根据纳税遵从度的等级分类,可根据行业分类,也可根据经济类型分类。总之分类要有利于分析和管理,以管住管好税源为标准。

  (二)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办法

  1、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按人落实管理指标。

  2、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监控与考核,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

  (三)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各基层局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充分利用 “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联的各种动态情况。并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加以归类、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数据;强化户籍管理信息的精细化管理,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工作要求,健全户籍管理、税收资料的档案管理,逐步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资料档案“一户式”电子光电档案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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