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1)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欠税管理。
(2)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3)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办税服务部门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4)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5)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6)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各基层局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7)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强制措施。
(8)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各基层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各基层局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1、发挥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对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作用,对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企业,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为100%;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用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免抵退税为100%。
2、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工作,准确界定新办出口企业适用退(免)税管理的方法,并在收到企业认定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