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沈国税发〔2004〕243号)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6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实施体制创新,组织优化,效能优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1、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办税服务、综合业务、计统、信息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使用“一户式”查询系统,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
2、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纳税人报送的抵扣凭证信息逐笔检查,并与抵扣清单相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同时,与申报表填报的抵扣额进行比对,凡填写信息不全,项目不分列,不符合填开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税款。要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严格要求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准确录入抵扣凭证信息,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
3、继续做好纳税申报表附表数据的OCR采集工作,并加强与纳税申报表主表、金税系统采集的相关数据的稽核比对工作,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二)严格欠税管理
1、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1)催缴制度化。征期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法定文书对纳税人实施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计统部门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收尽收。
(3)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并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