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川办发[2007]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了我省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我省部分地方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场地狭小、工作经费不足、人员缺乏、服务滞后、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社会文明进步,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倍受社会关注。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和谐四川和提升政府服务形象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研究探索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依法科学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和配备工作人员
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设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方,婚姻登记要集中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地处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方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等有关规定提出调整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做到依法登记,依法确认。重点解决好婚姻登记机关(包括乡镇)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民政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