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窗口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将本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传递给综合业务科,并将电子文件传递给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将电子文件数据检查后,按规定时间上传市局。
第五章 退税程序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按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增值税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应向待批文书窗口领取并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稽核管理岗、综合审批岗审批后,准予申报抵减。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的,应于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待批文书审批流程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建立健全税政咨询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窗口人员、税政人员三级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及咨询制度,定期召开税政发布会,及时传达政策;实施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及税收管理员、窗口人员还是税政人员都要全面准确解答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创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