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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综合管理岗。由综合业务科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申请(以下简称认定申请)、退税申请及相关税务文书的传递。

  (三)稽核管理科设置稽核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认定退税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负责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数据申报。

  (四)综合业务科设置认定审批岗。负责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退税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并负责将已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录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取消认定资格的纳税人进行即时删除。

  (五)办税服务科设置申报受理岗。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负责通过即时比对对数据异常的分析;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递给信息中心。

  (六)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维护岗。负责监控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及软件的操作培训和系统采集数据的检查、上传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向办税服务大厅认定受理岗(待批文书窗口)提出认定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一式三份),《2003年度应缴增值税和2004年7月1日前欠缴增值税确认表》(一式三份),认定受理岗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次日将申请资料传递给稽核管理科稽核管理岗。

  第七条 稽核管理岗经实地核查后,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转认定审批岗,不符合条件的签明原因转认定审批岗。

  第八条 认定审批岗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认定准确的准予认定,并将纳税人信息录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监控系统,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退回稽核管理岗。认定结果转认定受理岗。

  第九条 认定受理岗将认定审批岗转来的认定结果转交给纳税人。

第四章 发票认证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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