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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宣布失效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20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贯彻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促进沈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数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第二章 岗责设置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考核监督。负责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及监控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以及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征收分局单位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认定、申报、审核、退税等工作的实施并应设置如下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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