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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企业申报时,要对企业报送的四票抵扣凭证资料进行下列审核:

  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相关栏次,是否有四票抵扣凭证数据在当期申报抵扣和开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有四票抵扣凭证数额的,要审核企业是否填制《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清单》和《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开具清单》,是否符合报送要求,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相应的栏次核对,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对经检查核实无误的信息,受理申报人员方可进行税务端信息采集,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实行票表比对。凡填写信息不全,项目不分列,不符合填开标准,电子数据无法采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税款,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移交不同部门处理。对因企业磁盘质量原因,造成数据无法采集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磁盘;对填写错误,纯属笔误的,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说明情况,待数据修改正确后,重新申报;对有偷税嫌疑的,应移交评估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四票抵扣凭证的汇总传输。区县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将办税服务厅和其他部门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信息汇总,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将汇总数据传递到市局FTP服务器;市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将分局采集上传的信息数据汇总,同时接受地税部门采集的货运发票电子信息,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接收的电子信息及时上传。

  第十七条 四票抵扣凭证信息的稽核比对。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实行总局一级比对。总局将各地上传的信息汇总检查,对符合比对要求的数据,直接导入比对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对无法导入的数据,总局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公布,并据此计算出各地的导入率。通过导入数据的稽核比对,确定各地四票抵扣凭证的比对相符率和比对不符率。对比对相符的,允许企业作为进项抵扣;对比对不符的,要求各地查明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宣传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针对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全面系统地培训申报受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操作水平,提高对稽核比对工作的认识,要求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录入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切实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采集抵扣凭证信息,做好国家升级软件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企业端和税务端软件的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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