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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税务端、企业端相关软件的下发、安装、升级和维护,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

  二、数据的检查、汇总和上传;

  三、按时从上级税务机关下载四票稽核比对结果日志;

  第七条 计统部门职责:从国库取回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并与国库、海关等相关单位核实清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必录的各项指标口径,确保海关完税凭证的票证齐全、数字准确,负责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 稽查部门职责:经调查分析,确实存在偷骗税嫌疑的稽核比对异常结果的查实。

  第九条 四票抵扣凭证数据信息采集方式

  根据简化程序、方便采集、便于操作的原则,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分为:税务端信息采集和企业端信息采集两大板块。

  一、税务端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企业端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存根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此四票抵扣凭证由纳税人负责初始采集、检查,税务机关负责检查、采集、汇总工作。

  三、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采集,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接收汇总上传;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暂由国家税务局采集,待条件成熟后,实现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传递。

  第十条 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内容:

  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抵扣联主管地税机关代码和发票类别。

  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发票类别。

  三、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和第五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代开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和发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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