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20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四票抵扣凭证的检查、采集、汇总传输及稽核比对程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四票抵扣凭证的数据导入率和稽核比对相符率,减少比对不符、缺联发票、重号发票和滞留发票份数,依法打击利用四票抵扣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票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
第三条 四票抵扣凭证由基层征收分局负责采集、检查、汇总和上传;由市、省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逐级传输,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稽核比对。
第四条 四票抵扣凭证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在税务机关内部涉及:流转税业务管理、信息技术、计统和稽查等相关部门;外部涉及:地税、海关、国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相关职能单位。为提高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工作质量,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参照金税工程职责分工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四票抵扣凭证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四票抵扣凭证的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对技术部门提供的稽核比对异常结果的调查分析;
三、研究解决四票抵扣凭证有关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四票抵扣凭证导入率和稽核比对质量的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