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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区内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各类减免(退)税。

第二章 减免(退)税的分类

  第五条 减免(退)税分为直接减免税、不需审批的减免(退)税和需要审批的减免(退)税三类。具体范围包括: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二、不需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1、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

  2、饲料经销企业销售的免税饲料产品;

  3、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列举农药、化肥产品;

  4、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农药;

  5、企业生产经营的农膜;

  6、工业企业利用免税化肥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产品;

  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8、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9、 军队、军工系统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列举军品;

  10、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享受减免消费税的列举应税消费品;

  11、供暖企业居民供暖收入;

  1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其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退)税项目。

  三、需要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1、福利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自产产品;

  2、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及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退税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5、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6、除第五条第二款第12项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

  7、其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办理的减免(退)税项目。

第三章 申报登记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履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纳税申报的要求如实申报减免(退)税项目的申报资料。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直接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照规程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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