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区内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各类减免(退)税。
第二章 减免(退)税的分类
第五条 减免(退)税分为直接减免税、不需审批的减免(退)税和需要审批的减免(退)税三类。具体范围包括: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二、不需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1、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
2、饲料经销企业销售的免税饲料产品;
3、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列举农药、化肥产品;
4、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农药;
5、企业生产经营的农膜;
6、工业企业利用免税化肥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产品;
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8、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9、 军队、军工系统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列举军品;
10、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享受减免消费税的列举应税消费品;
11、供暖企业居民供暖收入;
1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其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退)税项目。
三、需要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1、福利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自产产品;
2、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及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退税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5、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6、除第五条第二款第12项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
7、其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办理的减免(退)税项目。
第三章 申报登记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履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纳税申报的要求如实申报减免(退)税项目的申报资料。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直接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照规程要求报送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