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二款第7项和三款第5项”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208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以下简称减免(退)税管理],规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享受和执行国家减免(退)税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全市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退)税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范畴,纳税人应当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待批税政文书受理、传递、审核、审批业务手册》履行减免(退)税的审批手续;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纳税人应当办理减免(退)税的登记手续;对税法明确的直接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在第一次申报减免税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根本服务宗旨,本着“期内监控、期满复核、期后检查”的原则,在做好服务、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根据减免(退)税的性质和特点,对减免(退)税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减免(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减免(退)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