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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四、功能定位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为服务内容,要重点发挥以下八项功能:
  1、社区预防。包括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等。
  4、社区康复。包括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包括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指导、咨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等。
  7、手术服务。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提供《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8、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
  1、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按照每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设置一个的标准设置,一般应在已有的政府办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医疗机构的基础上转型、改造,实现功能转换,其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要在1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配备开展业务相宜的基本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2、命名办法。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名(或加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人员配备。按苏编办发〔2007〕4号文件规定,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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