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矿泉水和地热(温泉)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源地水文地质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有采点布置图;
(二)设置与作业场所、厂区道路、车间通道等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等安装、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按规范做好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五)机器设备转动、传动等部位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坑、沟、池有盖板、工作平台有围栏;
(七)特种设备按规定登记、检验和持证运行。
三、卤水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简易开采设计方案及工程布置等图件,有水源地水文地质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有采点布置图;
(二)井口装置必须满足开采工艺和带压修井技术要求,其承压力不得低于高度工作压力的1.25倍;
(三)钻修井过程中,有严格的防坠落、防倒塌、防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四)凡生产有毒有害的场所,必须有防毒害的设施,硫化氢浓度应小于10mg/立方米,应挂防火、防毒安全警示标志,并有安全监测监护措施;
(五)有防地表沉降措施;
(六)对压裂、酸化、射孔、爆破等井下特种作业,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七)生产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电器设备安全可靠。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其照明度应符合规定。
四、小型粘土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简易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
(二)开采方式应采取自上而下开采。严禁在下部掏采。采场高度超过10m时,必须实行分层开采,台阶坡度不大于55°。铲装和运输原则上采取机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