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我省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开采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2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全省上下积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其中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和采砂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未能明确,是影响审查发证工作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现对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和采砂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