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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体育局2007-2010年全市竞技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本地运动员在所属训练单位教练员手上直接培养成才或由该地直接输送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在十七届省运会取得的成绩,全额计入该单位。
  (二)本地运动员在所属训练单位教练员培训过程中,已取得扬州市相关比赛前3名或省以上比赛前6名,后输送至扬州市体校继续培训,在十七届省运会取得的成绩,输送单位按得牌得分的0.5计入,承训单位训练满两年的(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按得牌得分全额计入,训练不满两年的按得牌得分的0.5计入。
  (三)市体校从扬州市所属各县(市、区)选拔未达到第2条款水平的运动员,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全额计入承训单位。单项如获金牌,输送单位计0.3枚金牌和3分;获2-3名,输送单位计2分;获4-6名,输送单位计1分。集体项目如获前3名,输送1名运动员计2分;获4-6名,输送1名运动员计1分;输送多名运动员单位计分不超过该项目得分的1/3。
  二、关于引进、交流运动员计牌、计分办法
  (一)各单位引进、交流进来的运动员,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全额计入引进、交流单位。
  (二)各单位引进、交流运动员落户本单位后输送至市体校继续训练,可与承训单位签订协议,并报扬州市体育局竞体处备案生效,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按双方协议各半计牌、计分。
  三、输送省以上体工队运动员计牌、计分办法
  (一)各单位2006-2009年输送到省体工队(含经省局同意输送到部队体工队的运动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入0.1枚金牌、0.9分。
  (二)各单位输送到省体工队(含经省局同意输送到部队体工队的运动员)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全额计入输送单位。
  (三)各单位与市体校联合培养的运动员,输送到省体工队(含经省局同意输送到部队体工队的运动员)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各按50%计牌、计分。
  四、县(市、区)之间运动员流动后计牌、计分办法
  (一)县(市、区)运动员按注册确定运动员隶属关系,未注册运动员可在县(市、区)合理流动,运动员所属县(市、区)有优先注册权。
  (二)县(市、区)注册运动员由于培养人才的需要与本市所属其它县(市、区)合作训练,在十七届省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报市体育局竞体处备案后生效,可按协议各半计牌、计分。
  五、成绩带入项目计牌、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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