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输送单位金牌0.1枚和0.9分,不另发奖金。
(3)各单位输送任务内,每少输送1名运动员扣金牌0.1枚和0.9分。
(三)奖金浮动方案
1、训练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奖金全额发放;
2、训练单位基本完成任务,奖金额按总分的未完成率下浮;
3、训练单位未完成任务,奖金额按金牌的未完成率下浮;
4、凡违反体育道德(包括出现兴奋剂问题)而受到处罚,所处罚的经费和金牌由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者,按省体育局处罚决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和扬州市所属各县(市、区)体育部门。但与扬州市体育局签订了训练协议的单位,则按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列。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扬州市体育局。
附件4:
关于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全运会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
(扬州市体育局)
为鼓励扬州籍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拼搏,在奥运会和全运会上积极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光,为江苏添彩,以推动我市竞技体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由我市输送,从江苏省入选国家队,代表我国参加奥运会或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并在奥运会或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江苏省中长跑、竞走扬州训练基地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以及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对象(一)奖励标准
(一)1枚奥运会金牌,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1枚奥运会银牌,奖励人民币15000元;
(三)1枚奥运会铜牌,奖励人民币8000元;
(四)1枚全运会金牌,奖励人民币12000元;
(五)1枚全运会银牌,奖励人民币6000元;
(六)1枚全运会铜牌,奖励人民币4000元。
三、对象(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输送单位为扬州市的
1、1枚奥运会金牌,奖励人民币60000元;
2、1枚奥运会银牌,奖励人民币30000元;
3、1枚奥运会铜牌,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1枚全运会金牌,奖励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