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8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的意见
为了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06]18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零散税收管理,建立委托代征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其他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委托代征的单位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相关分局。
三、受托代征的单位
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委托代征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组织领导,受托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工作,所属乡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要相应设立“协税护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协税护税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办公室,管理范围大的乡镇、街道可按地域增设代征点,零星税源小的乡镇、街道,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设立办公室。
五、受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帮助、指导辖区内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