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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2)账面存货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账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发出货物未记收入问题;

  (3)各项成本、费用红字什么原因,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或支付佣金、回扣直接冲减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无偿赠送他人、对外投资等隐瞒收入的情况,有无成本结转时只转金额不转数量而高转商品成本、隐匿应税收入、非正常损失等问题;

  (5)非商品流通企业的“车间产品”有无直接对外销售、在建工程领用、职工分配福利等不记收入情况。

  (6)边角余料是否全部入账,是否有顶账或未记收入行为;

  (7)是否存在主营产品单位成本增长异常,是否高转成本,成本不实、取得虚开发票等问题。

  3、对纳税人一窗式比对数据分析、四种抵扣凭证申报数据分析以及抵扣手工版专用发票分析后存在疑点问题的,重点约谈、核查以下问题:

  (1)报告期税控装置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光电申报表数据逐项审查,是否存在已开具发票通过人为手段瞒报;

  (2)报告期税控系统认证数据与实际抵扣数额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未通过认证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3)报告期内取得手工版专用发票情况,是否是已失效发票或伪报税务机关代开17%发票;

  (4)报告期内进口业务、货物运输业务以及购进废旧物资业务是否真实,数量是否相符。

  当事人不能说清理由或评估实施人员认定有不明事项的,评估实施人员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报告或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在约谈、核查过程中,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将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四、评估评定与处理

  评估实施人员根据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的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建议,制作《纳税评估评定结论》转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岗。

  (一)纳税正常。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的,将《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归档。

  (二)纳税差异。纳税人经评估人员评估指出、或自查查出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且不构成偷税的问题,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入库税款后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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