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维护好正常医疗秩序。公安、综治办、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特别是人、车流量较大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经常分析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依法打击“医托”、“号贩子”和散发、张贴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正面宣传工作,促进积极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先进典型和无私奉献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和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坚持客观宣传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在未查清医患纠纷真相前不轻易、轻率地报道,杜绝不实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舆论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市开展的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及创建平安、法治、和谐扬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平安医院”工作目标的实现。市成立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市相关部门分管同志组成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院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平安、法治、和谐扬州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制订切实有效的细化措施和实施方案,通过依托试点,以点带面,全面督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法指导医院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年内完成设立警务室的工作,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既要考虑患方的诉求,又要考虑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平安医院创建中的有关执法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同时配合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对“医托”、“号贩子”进行整治。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保障、药监、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