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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94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顺利运行,优化服务单位对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培训、设备购买、安装、服务等工作,明确服务单位、防伪税控企业、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仅就省级服务单位辽宁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地区的防伪税控系统服务业务。

  第三条 我市防伪税控服务的监管部门是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向服务单位的监管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请示上报。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为防伪税控企业提供销售税控装置、培训、安装、维修、更换设备、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回访等内容的服务。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防伪税控两卡管理、数据采集等工作,保障金税工程顺利运行。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航天信息总公司确定的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为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服务。

  第六条 监管规定及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经销防伪税控设备、收取有关费用。

  2、不得强迫向企业销售计算机、打印机、耗材及其他非专用设备、资料等。

  3、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延迟企业的合理服务要求,或随意变更服务形式。服务态度要热情。对于不属于服务范围的业务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在为企业发售、补发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时,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或管理手续办理,不得擅自向企业出售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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