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推进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提高动物免疫挂标率。养殖大户免疫挂标率要达到100%,全县平均挂标率要达到65%以上。牲畜必须凭免疫标识交易、运输和屠宰,没有免疫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流通环节。
3、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普查。结合春季动物防疫工作,摸清辖区动物实际存栏、养殖大户(场)、既往疫情史等情况,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可靠、准确的依据。
4、结合春防,协助引导广大饲养户(场)对圈舍开展一次全面的消毒工作,降低动物疫情发生的可能性。
三、加强监督,依法开展疫病防治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县畜牧中心和县、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动物及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经营等关键防疫环节的监管,并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适合本县实际的产地检疫运行和管理模式,力争全县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要认真开展上市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生产和经营畜、禽及产品的组织和个体户,必须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方准经营,对所经营的动物及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确保上市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率达到100%,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县畜牧中心应加强肉食品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漏检现象的发生。
2、严格坚持调入、调出动物及其产品报批、报检制度。禁止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对未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许可,非法擅自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应一律予以扑杀、销毁,一切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
3、防疫期间,县农业局、畜牧中心以及各镇应抽调防疫监督人员深入防疫工作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现场予以处理。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要把动物防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今年各镇要继续签订《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并将动物防疫任务层层分解,实行量化考核。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流行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