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更好地调动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出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出版行业的实际,现对我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现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制作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
2.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
3.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
二、资格名称、等级和专业
(一)资格名称
正高级:编审
副高级:副编审
(二)专业
1.出版专业,含出版管理,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美术编辑、技术编辑等专业;
2.期刊专业;
3.地方志专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一)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近5年来责编(或复审、终审)出版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均在合格以上,未出现政治性差错和重大技术性差错。
(二)学历、资历条件
编审(美术编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资格5年以上。
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资格5年以上;
2.博士学位,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资格2年以上。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男1951年(女1956年)以后出生的申报副编审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级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