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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省印刷企业年检工作以及重新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6、《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年检材料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05年3月30日前送我局印刷处。

  四、年检程序

  1、原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直接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书》。以上企业年度核验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第三条2-6款)直接上报到省新闻出版局,由省新闻出版局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2004年年检合格章”,并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请以上企业将上报材料于2005年3月15日前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管理科”,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邮编:350001。

  2、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印刷企业上报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要认真进行核实,没有填报翔实的,要一律退回重新填写。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原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除外)、出版物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2004年年检合格章”,并上报一份给省局印刷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除外)。请将本辖区内以上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汇总后于2005年3月30日前上报省局印刷处(省局年检的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企业除外)。

  3、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年度核验工作经验和汇总年度核验统计资料,根据总量、布局、结构的要求,列出企业降级、保级、晋级意见,并将年度核验报告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新闻出版局。省局将在明年6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市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五、其他要求

  1、年检合格企业,准予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并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企业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暂缓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达不到条件的,暂缓年检换证或由原发证机关视情况调整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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