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在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在运行阶段,市局设立协调咨询电话22563080(业务)、22563154(技术),各基层局也要设立相应的咨询电话,受理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以便及时解决。

  附:

  “个体定期定额户(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CTAIS操作规程

  为做好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工作,现对CTAIS操作规程作如下说明:

  一、简易申报的操作办法:

  (1)各分局信息中心首先由系统管理员将ctais征收监控-申报模块下“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完税证)”和 “增值税双定户 简易申报开票(缴款书)”模块赋权给相关的业务科和税务所。

  (2)各分局在市局下达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后,定期定额户不再走正常申报环节,只要进入“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完税证)” 和 “增值税双定户 简申报开票(缴款书)”模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系统自动产生应征并视同申报。

  注意事项:执行如上操作流程后还需要对开具完税证的企业进行“现金票证汇总”、会计核算等与以前相同的操作,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户在进入“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 模块后要对“所属时期”的起止按照实际的所属时期进行手工修改。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操作办法:

  (1)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期定额户首先进入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修改“纳税期限”,由原先的按“月”改为按“季”。然后通过“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数据维护-定税清册信息维护”模块将月定额改为季定额,尤其注意对有效期起止的修改。

  (2)对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进行如上设定后,对申报征收及会统核算环节的操作同按“月”征收的操作一样,其中申报也同样采取简易申报。

  (3)按季征收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如季末办理停业同正常停业操作步骤,如在季中停业,首先进入CTAIS系统的“税种登记”模块将纳税期限由按“季”改为按“月”,并进入定税清册信息维护模块将“有效期止”该为停业当月的月末,然后作停业处理。

  三、对个体工商户,下岗再就业的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在CTAIS系统的“税种登记”模块中将单独纳税标志鉴定为“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