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大灾风险基金。
(九)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资金和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封闭运行,滚存使用。保险公司可按总保费的13%提取综合管理费用,用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基层工作经费补贴等。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风险共担。建立健全合理的风险责任共担和补偿机制。发生农业灾害赔付时,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公司共担(其中,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承担90%,保险公司承担10%)。依然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弥补,省、市财政酌情给予调剂和适当补助。
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推动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办公室可设在县农林局或财政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尽快制定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农林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和大灾风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保险资金和专项帐户的监督管理。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大局、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农险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农险业务的拓展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试点地区政府及财政拨款单位在投保机动车险、财产险等保险业务时,应优先考虑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实现“以险养险”,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正确深入地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明确知晓,正确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参保、积极参保,促进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