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自愿原则。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保险条款自愿参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以县为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进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稳妥原则。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高度重视和防范大灾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试点范围。2007年我市选择宝应县、江都市和邗江区为首批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并鼓励其他各县(市、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2008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试点险种。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等,试点县(市、区)参保推进面不得低于本地区种植面积的60%。同时鼓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保险试点。
(三)费率设定。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农业保险实行品种差别费率。其中:水稻保费率为2.5%,每亩保费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小麦保费率为2%,每亩保费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油菜保费率为2%,每亩保费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
(四)保险机构。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简称太保财险公司)负责承担。其中,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宝应县、邗江区,太保财险公司负责江都市。今后由各县(市、区)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招标选择保险公司。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六)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试点县(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七)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按现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对市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由省财政补贴30%保费,县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农民自行承担。为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市政府对试点地区在前三年按当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3%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