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遭受的灾害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安排。发展农业保险,能够有效转移农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减轻政府灾后处理的财政和事务负担,是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我市各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业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市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作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灾害救助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提高农民灾后复产能力,努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扶持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级财政要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和大灾风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补偿。
市场运作原则。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手段,择优选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委托其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具体承担条款设计、制定协议、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