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扬府发〔2007〕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目的,是要全面查清全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航天遥感、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和测绘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等状况;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设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