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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基层局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要根据上报的《沈阳市国税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对个体定额户进行调查,并上报综合科,综合科根据其纳税情况和销售额,确定该户按季或半年征收税款。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偏远地区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也可按半年征收。
  3、 个体定额户都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对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上的(含50,000元);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25,000元以上的(含25,000元),要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加强税收征管。
  第七条 基层局户籍科要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在季度前按CTAIS操作规程对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额户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确保“简并征期”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基层局要加强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个体定额户的管理,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对个体定额户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综合科调整征收期限和定额。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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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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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地址  │            │   注册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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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月核定营业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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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月上缴税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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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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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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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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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否同意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缴税                      │
│人意│                                       │
│ 见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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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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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科(税务所)受理意见:                           │
│                                          │
│                                          │
│                                          │
│                                          │
│专管员:                 科(所)长:                │
│                                    年  月  日│
├──────────────────────────────────────────┤
│综合科审核意见:                                  │
│                                          │
│                                          │
│                                          │
│                                          │
│科长:       主管局长:         征收机关:(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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