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层局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要根据上报的《沈阳市国税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对个体定额户进行调查,并上报综合科,综合科根据其纳税情况和销售额,确定该户按季或半年征收税款。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偏远地区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也可按半年征收。
3、 个体定额户都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对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上的(含50,000元);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25,000元以上的(含25,000元),要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加强税收征管。
第七条 基层局户籍科要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在季度前按CTAIS操作规程对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额户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确保“简并征期”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基层局要加强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个体定额户的管理,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对个体定额户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综合科调整征收期限和定额。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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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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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地址 │ │ 注册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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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月核定营业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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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月上缴税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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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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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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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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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否同意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缴税 │
│人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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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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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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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科(税务所)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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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 科(所)长: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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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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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主管局长: 征收机关:(公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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