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收到同级地税部门移交的《协查函》,按照《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各分局、县(市)局自行收到纸质函件协查任务,遵照谁收函谁复函的原则和上述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纸质函件协查或派人异地协查工作,但是必须进行归口管理。由稽查部门填制《案件协查申请审批表》,报本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后,填制《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或《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并整理相关资料开展案件协查,同时负责将收到的案件协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稽查部门,并填制《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或《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六章 监控分析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负责对金税协查系统委托和受托协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第五十七条 金税协查系统委托协查的具体监控考核指标是金税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其中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要求达到30%以上,并按提出委托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计算。
第五十八条 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的具体监控考核指标是金税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金税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均要求达到100%。
第五十九条 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在每月2日前,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通过协查系统上报金税协查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 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季度《金税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并同时上报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包括:
(一)该季度本辖区金税协查系统运行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对协查数据的变化进行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对两率和协查结果数据的变化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对监控数据中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摸索内在规律,查找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同时上报《内部生成委托协查信息分部门统计汇总表》,结合本辖区增值税案件发生情况具体分析变化原因和预测变化趋势;
(三)对于重要数据要进行图表演示。对于本辖区协查工作中有新意、有特点、成效突出的方面,及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详细说明。
(四)通过对金税协查数据进行分析,发掘案源线索,做好涉税案件的延伸检查,及时总结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新动向;
(五)对通过金税协查发现线索转入稽查程序查处的稽查案件情况逐案说明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汇总上报《金税协查系统发现查处案件情况一览表》;
(六)对金税协查系统的软件功能、业务需求、节点变更、网络及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控分析并上报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对金税协查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金税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各级稽查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上报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