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来源于认证系统和内部生成的金税受托协查,如若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虚开、查无此户、查无此票和假票废票等),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后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寄送纸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转来的金税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金税受托协查案件审结后,稽查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提供给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结果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税务处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查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涉及废业迁移企业等情况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完成受托协查任务的登记、审批和文书处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移交给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二)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收到移交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三)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给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并填写《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四)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在收到协查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并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和“附件”模块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三十条 对于收到一次涉及多组发票的金税受托协查可分多次回复协查结果,但每组发票只能回复一次协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在到期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稽查局。
第四章 金税协查实施调查
第三十二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收到金税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金税受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对金税协查结果和质量负责,取证资料应当完整、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