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税协查受托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每日登录金税协查系统查询待登记、待分捡金税协查信息不得少于四次。
第十九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金税协查系统转来的各类协查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协查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条 受托收到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者认证系统转入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纸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涉及金税协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处理,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受托收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纸质资料后,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纳税人作为稽查案源转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收到市级金税协查系统待分捡发票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分捡完毕。
第二十四条 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转来的协查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并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和“附件”模块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审批不同意返回协查结果的,属于实施调查环节的原因,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下派案件协查案源;属于受托管理环节的原因,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录入协查结果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疑问”类型的金税受托协查信息,各级稽查局必须保证从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信息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全部受托协查工作,并将金税受托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对于“已证实虚开”类型的金税受托协查信息,各级稽查局必须保证从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信息之日起40日内完成全部受托协查工作,并将金税受托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必须每日登录金税协查系统对受托协查结果按期回复的及时性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