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内部生成“已证实虚开”的委托协查,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供《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部门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按部门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附件”形式,连同完整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四)对于案情复杂的大案要案,由本级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十三条 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收到待审批金税协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信息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十四条 “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在提交金税协查网络发送给受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金税协查案件或价税合计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金税协查案件,基层稽查局必须上报市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并附有大案要案报告;对于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金税协查案件,市局稽查局必须上报省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并附有大案要案报告。
市局稽查局接到基层稽查局的金税协查信息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批同意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十六条 受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纸质证明材料的,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市辖区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接到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金税委托协查在收到返回结果后,应做如下处理:
(一)收到认证系统转入金税委托协查结果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收到内部生成金税委托协查结果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
(三)收到金税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审结后,稽查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提供给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结果录入金税协查系统,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税务处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