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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案件协查过程中经征管部门稽核发现问题且达到移交标准的案件,依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与征管分局工作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移交对应各级稽查部门查处。

  第八条 案件协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的金税协查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并做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税协查委托管理

  第十条 对于从认证系统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征收管理部门发现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以下相关资料移送给对应的稽查部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市局稽查局、稽查一、二、三分局和郊县(市)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数据读入金税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三)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完成委托协查信息录入工作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录入完整正确的委托协查信息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十一条 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于每月17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并生成金税协查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下派给基层稽查局。

  第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

  1.各辖区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查实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内部生成“有疑问”的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部门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完整的金税协查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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