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0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5号)废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跨地区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工作程序,完善协查工作管理,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纸质协查函件处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协查包括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协查系统)协查、纸质函件协查和其他协查。
第三条 金税协查系统工作包括金税协查委托管理、金税协查受托管理、金税协查实施调查、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纸质函件协查工作包括受托纸质函件协查(即来函协查)、委托纸质函件协查(即发函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受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上级交办的函件协查、本局收到的异地函件协查、同级地税部门依据《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发送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来的协查函等;委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纸质信函协查。
其他协查工作包括接待来人协查、派人异地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第四条 市局级案件协查工作管理部门设置在市局稽查局,统一负责全市协查工作的管理和监控;郊县(市)局级案件协查工作管理由其综合业务科(或案源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局计算机中心统一负责全市金税协查系统的技术保障与维护工作,包括从技术上保证金税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金税协查系统有关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局、县(市)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规定,设立案件协查领导岗位、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并配备业务和技术素质较高的专职人员负责案件协查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