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7〕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
《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此《意见》拿出本单位三年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扬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五日
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
为进一步打造“人居扬州、放心消费”的优良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诚信扬州,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加快实现“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扬州”的目标任务,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标,整合相关行政管理资源,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放心消费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和谐、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为实现“建设新扬州,全面达小康”的总体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放心消费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全新机制;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单位和放心消费行业;逐步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县市区和乡镇,努力把扬州建设成为全国、全省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重点目标:
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为零。
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消费者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商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各类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药品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农资商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建筑装饰材料和家具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违法经营等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无照经营取缔率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