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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持规定资料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开出让信息、供地结果等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在需要时在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用地等的批后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防止违规使用土地、闲置土地以及土地低效利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做好工业用地公开上市的相关准备工作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一是各地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及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尽快编制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同时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环保要求。
  二是各地结合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政策、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计划安排、有序推进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用地的预申请情况,提前做好地块的农转用、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是要积极引导标准厂房的建设,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上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在1公顷以下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化工项目3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使用标准厂房。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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