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扬府发〔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环保局)
为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机制,全面推进和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每年年初,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土地的数量、农转用计划、拟建工业项目等情况分别编制市及各县(市)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扬州市市区的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区(开发区)预报的基础上形成。出让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应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地块出让方案
(一)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宗地或一定区域为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上市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地块上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地块上市申请后,立即发函委托规划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出让范围。资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工业用地上市地块出让方案会办表》提交给投资、环保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产业布局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按各自职责提出会办意见。必要时,相关部门可通过召开会办会、联合查勘等方式提出会办意见。
(三)针对不同的供地模式,出让方案应分别包括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