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四、年审的组织形式及工作要求

  2004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为2003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2003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三条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7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组织稽核部门交叉到户实地核查。

  对年应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日常纳税申报正常,税收负担合理,全年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年审程序,直接办理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

  对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纳税人税收负担状况,有选择地到户实地核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年审时,应首先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校验防伪税控“两卡”信息(不使用专用发票企业除外),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服务单位上门校验。

  五、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如会计制度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因企业转制而停产或歇业的原“沈阳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确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可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暂不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已使用的“两卡”收回并代为保管。

  七、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其实际需要调整专用发票面额。

  八、凡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和专用发票领购簿首页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加贴本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