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85号)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字〔1999〕28号)的规定,每年定期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度审验。现将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明确如下:
一、 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从2004年4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
二、年审对象
凡在2004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三、年审内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
(二)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和办税人员有效证件(包括有无防伪税控系统上岗证)的真实性;
(三)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两卡”与防伪税控登记是否相符;
(四)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抄税、报税、认证等运行情况;
(五)财务核算及管理情况,包括各类凭证、账、表、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六)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七)纳税申报情况,进、销项税额计算及有关表证、凭证审核;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关账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是否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沈国税发〔2001〕166号)文件精神进行审批;
(九)税款缴纳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指增值税政策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等情况;
(十一)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凭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