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有关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4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已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目前已到了审查发证的关键时刻,为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各市组织审查的露天采石场和四类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的资料,各市安全监管局应按原报的计划如期报送到我局办证大厅,截止日期为本月28日,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再受理。
二、属于省局直接组织审查的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露天开采的金属矿山,应尽快把有关资料准备好(资料暂留在市、县,待省审查组审查通过再上报),并按省局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省局各审查组将在23-28日前往各市、县最后审查验收,届时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